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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情调查无果少妇状告私家侦探

                       来源: 上海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公司



  2007年7月23日,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东郊的31岁少妇伊梦莲与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节下,自愿达成了协议: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伊梦莲7500元,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至此,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因怀疑老公婚外情而委托私家侦探调查无果,而引起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老公突然要离婚
  少妇决心查究竟
  2006年6月,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东郊的31岁少妇伊梦莲意外收到了一封来自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信函。打开一看,原来是丈夫严咏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和她离婚。严咏潮在诉状中说,他和伊梦莲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伊梦莲经常住回娘家。他和伊梦莲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严紫薇随父亲严咏潮生活。
  伊梦莲万分吃惊。她和丈夫严咏潮1997年相识恋爱,200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有着很坚实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但自己一直认为不吵不闹不成夫妻。2002年8月女儿严紫薇出生后,自己确实经常回娘家住,那是为了更好地照料女儿生活。想不到老公却因此想要离婚,伊梦莲打定主意,坚决不同意。
  2006年6月30日,法院如期开庭审理了严咏潮诉伊梦莲离婚案。案情的发展暂时让伊梦莲如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尚不充分,而且被告表达了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所以只要原、被告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不断完善自我、体谅对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收到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伊梦莲非常开心,她积极地做着一切修复夫妻感情的工作,比如不再长时间地住在娘家。然而,她痛苦地发现,严咏潮的心反而越走越远了。她经常在家了,严咏潮反而经常不在家。严咏潮的冷漠表现让伊梦莲开始怀疑他可能有了婚外情。
  雇来私家侦探
  调查移情证据
  在一日一日的冷战之后,伊梦莲开始慎重地考虑与离婚有关的事宜,并悄悄做着准备。伊梦莲认为只要找到严咏潮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就可以掌握主动权,比如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多分得家庭共同财产。伊梦莲不知从哪听说了私家侦探,因此就找到南京一家信息咨询公司设在镇江的分公司,委托该公司收集严咏潮有关婚外情的民事证据。
  2006年8月28日,调查公司和伊梦莲订立了一份委托合同,约定:伊梦莲提供必要资料,并支付报酬10000元。调查公司于2006年10月28日前完成该项工作。
  同日,伊梦莲支付了10000元报酬及现场见证费1500元(该见证费用途为调查公司见证严咏潮有无婚外情的费用),同时将严咏潮两张生活照等资料交与调查公司。伊梦莲还向调查公司提供了老公一些私人信息:严咏潮系镇江某厂驾驶员,驾驶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牌号为苏L057**)。
  两个月很快就过去了,但伊梦莲一直没有得到调查公司的音信。伊梦莲催问了几次,调查公司总是回答她正在调查。又过了两个月,调查公司回答她,没有发现严咏潮有婚外情!而此时,伊梦莲和严咏潮的关系却越来越恶化了,严咏潮铁了心要离婚,伊梦莲也深深体会到了强扭的瓜实在是苦,2007年1月,伊梦莲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和严咏潮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伊梦莲和严咏潮于2007年3月9日达成了离婚协议:伊梦莲与严咏潮自愿离婚。双方婚生女严紫薇随伊梦莲共同生活,严咏潮自2007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严紫薇生活费400元,至严紫薇独立生活时止;严紫薇独立生活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不能报销的部分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半承担;严咏潮于2007年3月起每月可探望严紫薇两次。严咏潮补偿伊梦莲70000元,严咏潮于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伊梦莲10000元,200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2008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30000元。双方无其他纠纷。
  “婚外情”没查到
  “私家侦探”成被告
  离婚后,伊梦莲一直愤愤不平地认为,因为没有掌握严咏潮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离婚时没有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她不能不迁怒于调查公司。2007年4月9日,伊梦莲以调查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伊梦莲在诉状中说,自己已按约支付报酬,但被告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义务。现诉请判决调查公司返还调查费(报酬)10000元及现场见证费15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07年4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伊梦莲委托律师出庭,庭上提交了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当时缴款11500元的两份收据,以及这家公司的业务宣传单一份。伊梦莲委托的律师在法庭上还说,私家侦探目前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因此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是无效的。
  调查公司也不示弱。他们的律师辩称,2006年8月28日,原告因怀疑丈夫严咏潮有婚外情,想多分得家庭财产,要求被告予以调查。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完成委托事项,做了大量调查工作,确认严咏潮无婚外情,因此已按约履行了应尽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调查公司的律师还说,伊梦莲要的结果是丈夫有婚外情,但调查公司坚持的是客观真实性,不能满足她的无理要求并不等于没有完成工作。他们当庭提供了一份没有发现严咏潮有婚外情的调查报告,还提交了25张牌号为苏L057**轿车的照片对调查过程予以证明。
  伊梦莲的律师当庭对照片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照片有明显的破绽,既未显示拍摄时间,亦无被调查人图片,且照片中未能显示轿车行驶、停放地点,因此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照片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务,法院不予采信。
  审理中,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公安部在《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关于这家调查公司的性质,法院在审理中也查明,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市场调查、经济信息咨询、公关礼仪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镇江分公司系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私家侦探违法
  酬金法院判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伊梦莲作为委托人与镇江分公司(受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事务为镇江分公司代为收集严咏潮相关民事证据,该项委托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双方的约定处理委托事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作为受托人,被告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在委托合同终止时,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委托事务,且不存在因委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的过错使受托人不能完成委托事务的不可归责事由,故伊梦莲不应当支付报酬。但原告仍应支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由于被告并未进行现场见证,应当退还现场见证费。因被告镇江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单位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据此,2007年4月30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伊梦莲11500元。被告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7月23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伊梦莲7500元,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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